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双方经济效益的提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仓库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座落在天津市 库库房 平方米,货场 平方米,活动罩棚 平方米,作为储存原料、成品、设备使用,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保管费 元。
二、乙方储存笨重大件商品,甲方负责提供吊装服务,吊装费每次 元。
三、第一个月保管费于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交付给甲方,以后于每季 日前交付,吊装费随时结算。
四、乙方所储存货物应符合仓库安全消防规定,不准储存与仓库不适宜的物品。
五、甲方应给予乙方在安全保卫中提供帮助,严格消防法规,确保乙方货物安全。
六、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协议,违约方除支付或退回当月保管费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执行期间,库房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毁坏,导致甲、乙双方直接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机关重新布局等重大情况,本协议无法执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正常执行,乙方不得拖欠应付给甲方的保管费,超过一个月无故不付,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直至终止协议。
十、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仓库提取货物,一律不准在库区动用明火或在库区吸烟,如发现除进行一次性处罚外,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本协议执行期间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续约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