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安市某酒店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双重隐患,被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罚款14680元。
日前,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安市某酒店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监督执法人员对酒店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向其讲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指导其做好整改工作;同时,依法处以上述罚款。
该酒店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并安排专人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酒店消防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综合资讯推荐
更多>>